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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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不予执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第00364号《执行证书》中部分已消灭的债权本金1317285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继续履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第00364号《执行证书》项下的债权本金432715元及截至2014年10月17日的利息59303.26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以432715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其中自2014年10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2020年9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