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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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从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66元,减半收取41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0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