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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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鸣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晴天装饰材料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鸣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976,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7.0元,减半收取计6,78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银川市兴庆区晴天装饰材料经销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