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陈某某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月利率20‰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月利率12.83‰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