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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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已偿还的5,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被告***、***各负担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6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