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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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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64,548.93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两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4,00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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