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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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康泰隆煤炭经营有限公司 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再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