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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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功宸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继续维修涉案粘土砂处理线、非标准制作及安装调试设备,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维修完毕; 二、被告青岛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山东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6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青岛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山东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山东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8元,由原告山东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8元,被告青岛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