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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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新能源鸿程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地财险葫芦岛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交通费3000.00元、误工费43531.20元、护理费12700.00元、车辆损失费2000.00元,合计71231.20元; 二、被告大地财险葫芦岛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5245.45元【(医疗费36099.22元+伙食补助费1150.00元+营养费900.00元+车辆损失费358630.00元+施救费10000.00元+吊拖费15000.00元)×70%=295245.45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194.00元【(车辆停运损失73620.00元+卸车费400.00元+评估费20000.00元+拆解费3000.00元+酒精检测费400.00元)×70%=68194.00元】,由被告葫芦岛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自行承担各项损失155759.77元【(医疗费36099.22元+伙食补助费1150.00元+营养费900.00元+车辆损失费358630.00元+施救费10000.00元+吊拖费15000.00元+车辆停运损失73620.00元+卸车费400.00元+评估费20000.00元+拆解费3000.00元+酒精检测费400.00元)×30%=155759.77元】。 以上一、二、三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0.00元,由原告***承担1518.00元,由被告***、***、葫芦岛物流公司承担3542.00元。 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兑现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50×××14,并在附言栏内注明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开户名为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市车站路支行,账户为13×××02)。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