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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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 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葫芦岛和晟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2020年10月12日前的贷款利息4301163.29元、罚息4202250.00元、复利343460.16元,合计8846873.45元;并自2020年10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对被告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葫芦岛和晟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名葫芦岛和晟泵阀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28.00元,由被告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葫芦岛和晟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