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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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故城县鑫鹏皮草有限公司 故城县兆祥裘革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故城县鑫鹏皮草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贷款本金969692.6元及截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20078.15元、罚息151684.14元,合计1141454.89元(以后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故城县兆祥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故城县鑫鹏皮草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37元,由被告***、***、故城县鑫鹏皮草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故城县兆祥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