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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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