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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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鲁1325执1445号 申请执行人侯庆梅与被执行王世军、临沂市兰山区宝舜板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25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庆梅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25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到期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本院已依法收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25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到期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