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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
兴文县黄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兴文县黄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能投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电费1993543.6元及违约金398708.72元,两项共计2392255.32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能投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297元,由被告兴文县黄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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