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陕西熙和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众通天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熙和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众通天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本金373712.24元、利息17566.86元、罚息1704.69元、复利578.62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2月1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陕西熙和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众通天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如被告***、***、陕西熙和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众通天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陕AXXXXX,发动机号为1619J111914,车架号为LKLA1M1P5KA751621)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陕西熙和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众通天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33元,减半后收取3616.5元,由被告***、***、陕西熙和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众通天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