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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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子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从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以借款本金39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9.9‰计算,逾期利息从2019年6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9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4.8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