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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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 宁夏润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宁夏银浙印刷包装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 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与被告宁夏润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64000056100119040006的《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 二、被告宁夏润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及罚息270736.94元(截止2020年11月18日),并按照《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自2020年11月1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三、如被告宁夏润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有权在《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以被告宁夏银浙印刷包装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天信路南侧土地使用权[永国用(2016)第XXXX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天信路南侧8号楼房屋所有权[永房权证永宁字第X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实现抵押权后,宁夏银浙印刷包装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有权向宁夏润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银浙印刷包装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润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86元,由被告宁夏润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宁夏银浙印刷包装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96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负担1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