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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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泓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东丰县泓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锅炉维修款26590元; 二、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东丰县泓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滞纳金1万元; 三、驳回东丰县泓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4元,由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829.3元,东丰县泓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