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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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安盛元置业有限公司 南通锦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海安县永和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原告***所购买的坐落于海安市水韵天城10幢1单元1103号房屋,解除对该房屋所采取的上述查封措施。 案件受理费10028元,由被告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由该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上述10028元缴至本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16—031425,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2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62×××24)。 |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