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安盛元置业有限公司
南通锦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海安县永和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原告***所购买的坐落于海安市水韵天城10幢1单元1103号房屋,解除对该房屋所采取的上述查封措施。

案件受理费10028元,由被告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由该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上述10028元缴至本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16—031425,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2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62×××24)。

裁判日期 2021-06-11
发布日期 2021-07-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