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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邢台市依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秦皇岛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代理费100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邢台市依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秦皇岛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邢台市依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秦皇岛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邢台市依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