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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肇庆市信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肇庆市信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其利息(截止至2016年5月10日,利息250586.20元、罚息2043000元、复利36207.93元;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付)。

二、被告东景华府房地产公司、***、***、***对被告肇庆市信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景华府房地产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肇庆市信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肇庆市塔东三路38号东景华府B1、B2、B3幢首层第一至九卡(房地产权证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粤房地证字第××、粤房地证字第××、粤房地证字第××、粤房地证字第××、粤房地证字第××、粤房地证字第××、粤房地证字第××、粤房地证字第××)及肇庆市明珠路6号明雅居首层第十二至十六卡商铺(房地产权证分别为:粤房地权证肇字第××、粤房地权证肇字第××、粤房地权证肇字第××、粤房地权证肇字第××、粤房地权证肇字第××)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位于肇庆市塔东三路38号东景华府B1、B2、B3幢首层第一至九卡,以及肇庆市明珠路6号明雅居首层第十二至十六卡商铺的租金收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编号:00***6236)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2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210元,均由被告肇庆市信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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