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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重庆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

二、维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27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三、驳回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588元,由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91736元,由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8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736元,由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53884元,由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852元(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了91736元,多交的53884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28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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