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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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重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 二、维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27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三、驳回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588元,由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91736元,由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8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736元,由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53884元,由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852元(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了91736元,多交的53884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