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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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泰利眼镜工业有限公司 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凯嘉工贸有限公司 龙岩市鑫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凯嘉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岩市鑫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8年10月20日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利息以货款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 二、被告厦门凯嘉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龙岩市鑫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龙岩市鑫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1元,减半收取计1891元,由被告厦门凯嘉工贸有限公司、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