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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9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455元、生活津贴5145元、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伤残津贴13507.35元和生活护理费8664元,共计136171.35元;

二、自2019年2月起,原告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按月向***支付伤残津贴2701.47元、生活护理费1732.8元,今后随国家政策适时调整,直至***失去领取条件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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