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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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 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威特变压器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729695.7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的1.3倍即6.786%,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 二、被告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89元(已减半),由被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