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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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张勤共同共有的位于成华区房屋【不动产证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