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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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35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335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50元的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4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