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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损失1123615.98元、116636.97元(该款项汇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徐增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庙支行;账号:62×××19);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2元,减半收取55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负担2734元,由被告***负担475元,由原告***负担2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