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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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32000元及利息(以432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0元,由被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