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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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689,220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起诉日的借款利息455,244.7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尚未支付的借款本金1,689,220元的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51元(原告已预交24,451元),本院减半收取12,226元,由被告***负担11,978元,原告***负担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