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湛江市创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湛江市创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限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4160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 三、限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定金损失1000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 四、限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损失800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2元(***已预交),由***负担300元,***负担3492元。反诉费1681元(***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