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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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4370.38元及资金占用使用费用(以14370.38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12421.33元及利息(以212421.33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原告***负担6458.64元,被告***负担536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