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2952.1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支付截止2019年2月28日所欠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滞纳金共计83334.29元,并给付2019年3月1日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滞纳金(以银行系统显示金额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