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借款本金234696.83元,并支付给原告截止到2021年6月1日的利息、罚息2136.39元及从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借款利息和罚息(利息按约定的年利率6.37%计算,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借款期间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执行利率按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宁陵县城关镇人民路南侧清水河花园B1幢2单元801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权证号:豫(2019)宁陵县不动产权第000346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豫(2019)宁陵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064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