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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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物业费10188元、生活垃圾清运费108元、公共照明费300元,共计10596元及违约金(以3531.8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以7063.7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以1059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以1059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债务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