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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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宏安建材有限公司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阳宏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300000元。 上述款项汇入淅川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南省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淅川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86×××19]。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南阳宏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