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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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87027.75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 驳回原告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48187元,由原告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2350元,由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35837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281.46元,由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3718.54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