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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1112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负担39元,由原告***负担187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