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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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90385.75元,已给付10000元,剩余80385.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7.5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负担918.85元,原告***负担548.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