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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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3年东中银个贷字第052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借款本金53652.31元及利息、罚息136.47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律师费3940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衡东县××镇××路房屋的房产,产权证号:湘(2017)衡东县不动产权第0××1号),在其担保范围内折价、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