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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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定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8000元,共计4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负担500元,原告***负担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