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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中价值1488200元的部分进行查封;

二、对***及丁奇明共有的位于灵山县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灵国用(2008)第1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进行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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