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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飞科星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锦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益分成款85万元及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锦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飞科星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444257.3元补开3%的发票,11440589.66元开具税率为6%的发票); 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锦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飞科星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投资费用192634.932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锦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飞科星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9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锦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692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飞科星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543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飞科星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8000元(已交纳),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锦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4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飞科星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