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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南京真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一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真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公证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已交纳),由被告南京真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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