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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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青年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佰金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新青年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佰金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143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佰金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元,由被告中新青年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16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原告北京佰金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58元(已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中新青年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