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市建新水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建新水暖有限公司欠付货款104624元,同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2019年6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2019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6.24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