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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中国高尔夫网”网站(网址:www.21golf.com和www.21golf.net)中“2007年,完成了中国80%的高尔夫球场的签约”“1998年-2004年连续三年占据北京总计20多个球场年会籍总销量的50%以上”的宣传内容; 二、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七天在“中国高尔夫网”网站(网址:www.21golf.com和www.21golf.net)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四、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3万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已交纳),由被告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由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80元(已交纳),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