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元久鹏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广元久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2087.8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4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04元,被告广元久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