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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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建乔光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江苏建乔光电有限公司2018年8月30日作出的“黄锦丹将所持江苏建乔光电有限公司5%的股权以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二、江苏建乔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至市场监督部门办理撤销申毅斌受让股权成为股东的变更登记。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建乔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垫付,建乔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奔驰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