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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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304执恢28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李传胜、孙云英、乔英雷、肖刚、张之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李传胜、孙云英、乔英雷、肖刚、张之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2464.21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李传胜、孙云英、乔英雷、肖刚、张之达已自行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至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3)博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